2016年9月,水利部正式印发由长江委牵头组织编制完成的《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规划》提出了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总的指导意见,是长江总体保护的指导性管理规划。针对规划编制的背景、主要任务、规划目标、具体措施等内容,本版予以详细解读。
规划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开发长江黄金水道,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2014年9月,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将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提出了“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任务,要求“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鼓励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
9月,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水利部牵头“编制完成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
规划的战略定位和主要任务
战略定位:本规划为宏观性、指导性规划,主要是针对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布局不合理,应急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取水口、排污口优化调整和布局意见,提出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保障重要城市供水安全的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意见,以及加强管理能力建设的规划意见。并与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协调,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
主要任务:提高长江经济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率,增强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实现长江经济带沿江地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提供支撑。
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为约束,以保障长江经济带供水安全为目标,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提出沿江取水口、排污口设置水域合理分区,根据分区成果,调整和整治现状设置不合理的取水口和排污口,并指导今后取水口、排污口设置合理布局。
以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供水能力为目标,重点针对突发水污染事故提出城市应急水源布局方案。
以实现长江经济带沿江地区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目标,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机制为基础,完善取水口、排污口和饮用水源管理制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流域综合管理能力,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水安全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
规划拟定范围
本规划主要目标是“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因此规划范围拟定以长江干流为依托,以沿江主要城市为单元,覆盖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145万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1个省(直辖市)的92个地级以上城市(含9个自治州政府所在地),长江干流沿江的45个县级城市,以及太湖全流域。为突出重点,保障城市供水安排,取水口、排污口布局规划以92个地级以上城市、长江干流沿江45个县级城市以及太湖全流域为重点,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以92个地级以上城市为重点。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新时期治国理政总方略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水利工作方针,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以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优化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为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规划原则:合理取水、保障安全的原则,限制排污、强化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原则,完善体系、强化监管的原则。
规划目标:到2020年,实现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基本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对水量、水质无法保证的规模以下生活取水统一纳入城市供水体系供水;关闭沿江环太湖地区规模以下的生活取水口,实现集约化统一供水;关闭或整治禁止排污区内和其他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关闭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基本实现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并完成规范化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进一步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管理,加强湿地保护,初步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体系。
其中,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或关闭不宜取水区内的城市生活取水口。
到2030年,实现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有序,形成城市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管控体系;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完备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取水口布局规划措施
规划针对生活取水口首次提出了“适宜取水区”和“不宜取水区”的分区概念,其中适宜取水区为水质目标满足Ⅲ类或优于Ⅲ类水标准的水域,不宜取水区为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生活用水水质要求的水域。
生活取水口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取水口取水总量以各城市用水总量为约束;工业、农业和生态等取水口的设置应避免影响生活取水,同时满足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取水口,应严格限制布局在实验区范围内,并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
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措施
入河排污口布局分区与水资源保护规划一致,按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及水质保护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域划分为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其中禁止排污区为各级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水域,严格限制排污区为直接影响禁止排污区的相关水域,保留区、省界缓冲区,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或接近限制排污总量、水质评价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等保护要求较高的水域,一般限制排污区为禁止排污区和严格限制排污区之外的其他水域。
入河排污口布局应满足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禁止排污区禁止新设和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排污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大排污口,对现状入河排污口提出整治、改造、归并、深度处理、规范化建设等处理措施;对一般限制排污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需经充分论证,严格审批。
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措施
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主要是立足现状,提出突发水污染事故时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的规划意见。各城市应急水源应以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为主,地下水源为辅;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且供水水质应优于Ⅲ类水标准;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鼓励地理位置相近的地级城市建立共同的应急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应急供水预案。
管理能力建设措施
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管理能力建设进行了规划。
一是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主要措施包括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强化规划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合理优化布局取水口。
二是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和监督。主要措施包括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明晰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建立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与通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合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三是保障饮用水源及应急水源安全。主要措施包括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以及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四是提升管理能力建设。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健全流域与区域间的执法联动机制,建立长江水资源保护协同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公众参与和公民听证制度,逐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规划具体实施意见
规划实施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为保障规划有效实施,规划明确提出长江经济带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以省(直辖市)为单元编制实施规划,以地级城市为单元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了2017年、2020年两个时间节点控制要求。
近期重点对地级以上城市布局不合理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整和整治。调整位于不宜取水区内的饮用水取水口,逐步取缔规划区规模以下取水口,实现城市管网统一供水;优先整治禁止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市河段的入河排污口;加强各地级以上城市应急水源布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
2017年前,完成3个不宜取水区内生活取水口调整,完成14个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加快南京、合肥、南昌、武汉、长沙、成都、贵阳等7个省会城市的应急水源配套工程建设;2020年前,完成19个城市生活取水口调整及384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鹰潭、株洲、湘潭、衡阳、永州、吉首、内江、巴中、资阳、马尔康、都匀等11个城市的应急备用水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