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和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号、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公布)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依据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可采量、采砂船等数量。
八、申请条件
(一)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1.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
2.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
3.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4.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5.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1.属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的,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制定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
3.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项目,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材料。
(三)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堤防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
1.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制定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
3.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项目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材料。
九、禁止性要求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八)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九)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或公益性工程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文件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
备 注 |
---|---|---|---|---|---|
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营性采砂) |
原件 |
2份 |
是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3 |
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4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非经营性采砂) |
原件 |
2份 |
是 |
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
2 |
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3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非经营性采砂) |
原件 |
2份 |
是 |
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2 |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3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说明: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长砂管〔2003〕194号)进行编制。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经营性采砂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吹填造地采砂须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公益性工程采砂须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还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bet007足球网站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网址http://www.fenxon.com),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要,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采取或者先期采取市场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将批件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寄往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027-82820238 8282023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或地铁1号线黄浦路站
(二)乘车路线
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707路、622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fenxon.com
附录:
1.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bet007足球网站(http://www.fenxon.com)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附件: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2.流程图(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