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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5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5项审批事项其中1项或者多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三)《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公布)

(四)《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八)《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九)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十)《关于明确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

(十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十二)《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十三)《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十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办政法函〔2017〕1277号)

(十五)《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分别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具备的条件进行申请;或者满足《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精神,合并后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的情况。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根据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明确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在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主要指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和3级及3级以上堤防工程,以及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工程。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3.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长江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

2.巳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各类水工程,不再进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五)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洪水影响评价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满足简化整合且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同时申报2项及以上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九、禁止性要求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及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不相适应。

4.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没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不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4.不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不符合长江流域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8.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5.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五)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不真实、准确。

2.建设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可行。

3.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大,不能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备注

1

申请书(函)

原件

2份

仅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需提供申请函

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见说明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份数

3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原件

1份

 

 

说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6〕534号)进行编制,所需提供的纸质份数,在现有2份的基础上,按申报事项另行增加1份。

(一)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还需提供:1.拟报批(或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2.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

(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管理。

(三)办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还需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五)办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还需提供工程施工计划。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bet007足球网站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网址http://www.fenxon.com),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027-82820238  8282023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乘车路线

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707路、622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或地铁1号线黄浦路站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fenxon.com

 

附录:

1.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bet007足球网站(http://www.fenxon.com)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附件: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书

2.流程图

责任编辑: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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