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八)《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
(九)《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
(十)《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
(十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十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
(十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十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办政法函〔2017〕1277号)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的以下取水(含取用地下水):
1.长江、金沙江、汉江干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3.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长江流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6.长江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项目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等库区的取水。
(二)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文件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
备注 |
首次申请
|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是 |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1份 |
是 |
|
3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是 |
|
4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2份 |
是 |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报告份数 |
5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是 |
|
6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原件 |
1份 |
是 |
|
7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原件 |
1份 |
是 |
|
延续申请 |
|||||
1 |
延续取水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是 |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报告份数 |
2 |
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是 |
|
3 |
取水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是 |
|
说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13)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进行编制。
申请延续取水的,取水权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取水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权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bet007足球网站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网址http://www.fenxon.com),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027-82820238 8282023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乘车路线
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707路、622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或地铁1号线黄浦路站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fenxon.com
附录:
1.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bet007足球网站(http://www.fenxon.com)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2.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