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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增强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长江流域水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长江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长江委在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章,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长江委办公室。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   长江委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公开的内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章可循。
 
    (二)全面真实原则。凡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办事涉及到的事项,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之外,都应全部向社会公开。
 
    (三)便民高效原则。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并做到公开的事项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长江委政务公开以长江委为主体产生的事项为主要内容,必须经过审核、公开、建档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下列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 长江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长江委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 与长江治理、开发及流域管理密切相关的水利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长江委制定的在流域内施行的有关制度、规范性文件;
 
    (五) 长江流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保护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长江及主要支流、湖泊的汛情、水情;
 
    (六) 由长江委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 长江委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 长江委负责编制或组织实施的技术标准;
 
    (九) 长江委负责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 长江委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承诺以及为社会公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开办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经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公开的内容编入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并备案;
 
    (四)选择适当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五)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恐慌或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六)与长江流域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免予公开的。
 
    第十条   依据本规定,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编制《长江委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和特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长江委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长江委有关公报、公告、工作简报;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墙报、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采取第(二)—(六)项主动公开方式后,应尽可能在门户网站上进一步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并做出说明,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长江委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公众的监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且后果严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经常性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内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给予处分的。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公开办应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以及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条   长江委公开办应将政务公开作为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年终全面考核。检查考核结果要公示,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中去。
 
    第二十一条   长江委公开办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标准,长江委监察局应根据本规定就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长江委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委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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